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近日,锁价浙江省台州温岭市的产品梁女士向当地消保委反映,其在某电器商城购买产品时,无法温岭委助商家告知预交定金可预约参与即将开展的享受消保折扣让利活动,梁女士当场选购了蒸烤一体机、优惠油烟机、浙江煤气灶、力退洗碗机等家电,锁价并支付了1100元定金。产品当折扣让利活动开始后,无法温岭委助商家又告知梁女士选购的享受消保家电品牌均被总公司锁价,不参与折扣活动,优惠可更换产品。浙江梁女士要求商家退还定金,力退商家拒不退还,锁价双方僵持不下,便向温岭市消保委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商家表示梁女士支付的1100元属定金,虽然梁女士的意向品牌家电被锁价无法参加折扣活动,她仍然能够选购其他产品,而梁女士拒绝该方案,按照规定,商家有权没收定金。而梁女士则认为,交付定金时双方约定的品牌现在无法按照约定折扣销售,是商家的责任导致她无法履约,她有权拿回支付的定金。
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交付定金时双方约定以折扣价销售意向品牌家电,商家应按照约定价格提供意向产品,而不能强行要求梁女士购买其他品牌产品。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还1100元定金。
案例评析:《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商家因总公司锁价而无法按照约定价格销售产品,属“收受定金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违约责任在商家。鉴于该商家所属经销商,对品牌厂方“锁价”行为并不负有主要责任,因此,要求商家全额退回消费者定金。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过程中因“定金”引发的消费纠纷屡见不鲜。在此,温岭市消保委特提醒广大消费者:
详细了解定金规则。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担保其约定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
理性对待优惠活动。商家通过折扣促销模式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消费者应在详细了解活动的范围、对象、形式等具体内容之后,做好充分评估,再行支付定金。
注意保存消费凭证。对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消费者应做好留存,若当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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